大韵。 《文境秘府论》说:“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律’、‘邻’、‘身’、‘陈’等字。既同其类,名犯大韵。”“除非故作叠韵,此即不论。”这是说一联十个字中,除了叠韵字外,都不能用与句尾韵字相同韵部的字。大韵诗句如:“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鹂”与“枝”同为支韵,故犯病。这就是我们前面说的“韵字入诗”。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同韵部的字与韵脚相冲,也是犯病。同一韵部的概念要大于韵的概念,如:若押东韵,两句之中若出现“懂”之类,其韵同而声不同,也算犯大韵病。这种说法比前面一种更加严格,这条规则的设立,是为了突出句尾韵字的音响效果。从声韵变化的角度上看,用意是好的,但如果每一首诗都要这样做,就未免太束缚思想了,所以不为唐代诗律取用。不过,唐代诗人还是在诗句中尽力避免或少犯大韵病,以求诗句音响的和谐动听。这两种说话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两句中不得有字与韵相冲。 梁沈约《宋书·谢灵运传》云:“夫五色相宣,八音谐畅,由乎玄黄律吕,各适物宜。欲使宫羽相变,低昂互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妙达此旨,始可言文。”这里的“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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