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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16-5-14 00:19 编辑
声律,是律诗的充要条件;对仗,是律诗的附加条件
依据声律为参照的逻辑类聚,文体可以分为格律体、非格律体两种。通常称为“格律体”和“非格律体”,实际就是“声律体”和“非声律体”的笼统说法。格律体,包括:格律诗、格律骈、格律词、格律曲等文体。“格律体”和“非格律体”的分界线,就是声律,并且是唯一的标准。
格律诗、格律词、格律曲三种文体,依据韵律为参照的逻辑的类聚,又可以分为【押平声韵的格律诗、格律词、格律曲】和【押仄声韵的格律诗、格律词、格律曲】。王力格律诗的定义,排斥【仄韵格律诗】,格律词与格律曲,是否也要排斥【押仄声韵的格律词、格律曲】呢?王力对于格律诗限定【押平声韵】的错误说法,导致了“格律体”和“非格律体”分类的混乱与模糊。
古诗与律诗的分类,是有无【声律】。诗与非诗的界限,是有无【韵律】。诗之有无【对仗】,不是区分格律体和非格律体的依据。
王力“近体诗和古体诗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但若不认清近体诗的主要条件,就把那界限泯没了,这主要条件就是那平仄的严格的规律”的《汉语诗律学》说法,是正确的。但是,王力又在《诗词格律》中,将“每篇必须对仗”加入律诗的定义里,则是错误的。前后说法不一,从而造成自相矛盾。
唐朝元缜与王力一样,也是自相矛盾。既有《唐检校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序》:“唐兴,官学大振,历世之文,能者互出,而又沈宋之流,研练精切,稳顺声势,谓之为律诗。由此而后,文变之体极焉”的说法,又有《叙诗寄乐天书》:“声势沿顺,属对稳切者为律诗”的说法。
《新唐书 文艺传》云:“唐兴,诗人承陈隋风流,浮靡相矜。至宋之问、沉佺期等,研揣声音,浮切不差,而号律诗,竞相研习”,与《新唐书 宋之问传》“魏建安后讫江左,诗律屡变,至沉约、庾信,以音韵相婉,附属对精密,及宋之问、沈佺期,又加靡丽,回忌声病,约句准篇,如锦绣成文,学者宗之,号为沉宋”的两种说法,较为统一则互不矛盾。“以音韵相婉,附属对精密”的说法,比较客观。“属对精密”的对仗,只是声律“音韵相婉”的附带条件而已。也就是说,声律,是律诗的充要条件;对仗,是律诗的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也即附带加上、额外加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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