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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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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辱母杀人案”叹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均无作为!


事发在齐鲁,债主辱其母。
卫母之尊严,持刀砍恶徒。
于欢乃孝子,被刑系何故?
侵我领土者,虽远必当诛;
侮我母亲者,定当将其阻。
护国成英豪,卫母陷桎梏。
舍身尽孝道,江河苍天哭。
黑颠白又倒,非是是却辱。
警察无作为,热线成盲瞽;
聊城执法官,昏昏一伙蠹;
事后成高度,死伤已难补。
屈子曾天问,于欢问地府。
阎罗怒气冲:滚回人间去!
【案情回顾】“案犯”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累计135万元。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吴老板说还该17万。这高利息苏银霞实在没法归还,多次遭受到暴力催债。2016年4月,由吴老板组织了10多人的催债队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吴的催债队将苏银霞按进拉屎马桶里,要求其还钱。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接着,催债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及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控制三人,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大骂苏银霞,并将鞋子捂在她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的胸口。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其子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来到案发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又:聊城新闻网讯: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
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资料来源:凤凰网、新华网、华西都市报等媒体)——向胤道2017.3.26于草园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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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颇有《三吏》、《三别》之风,显出诗人的良心与正气。这样的诗,有《风》的价值。赞之!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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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朋友品赞!谢谢雅評!问好!远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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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诗,别将其当成揭露阴暗面、发泄情绪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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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公安部门曾经很热衷参与经济纠纷,因为触动法院系统利益-----或者说越权且经常会造成一些其他方面弊端,比如警黑勾结等,被严令禁止参与,所以现在通常唯恐避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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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说的好!这是中国特色也!哀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7 17:22
讨债公司都带有黑社会背景与警方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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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涉及的是法律与情理冲突问题。中国历史上只有法家是尊尚法治的,而西方现代国家无一不在推行法治。作为一个古老的国家,最大缺陷在于历来只讲法治而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法制社会。片面强调法治而忽略情理,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愿法律界人士能通过这一案件进行反思,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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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分析得好!问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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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迫于舆论压力,估计此案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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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玄乎就在这里,说你有罪也行,说你无罪也行。判你有罪,说是“没有自卫的紧迫性”;判你无罪说被刺人追讨的是高利贷,并有侮辱其母亲的情节,属“正当自卫行为”。总之,认为法律可以包打一切,是正义的化身是很不现实的。至于被刺人作为讨债专业公司打手,吃的就是讨债这一黑饭,怎能寄望他们说文明呢?羞辱欠债人是司空见惯的事,被打残被迫出卖身体的大有人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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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瑞丰堂 发表于 2017-3-27 09:16
据我所知,公安部门曾经很热衷参与经济纠纷,因为触动法院系统利益-----或者说越权且经常会造成一些其他方 ...

讨债公司都带有黑社会背景与警方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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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童子 发表于 2017-3-27 09:12
颇有《三吏》、《三别》之风,显出诗人的良心与正气。这样的诗,有《风》的价值。赞之!赞之! ...

谢谢朋友品赞!谢谢雅評!问好!远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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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瑞丰堂 发表于 2017-3-27 09:16
据我所知,公安部门曾经很热衷参与经济纠纷,因为触动法院系统利益-----或者说越权且经常会造成一些其他方 ...

朋友说的好!这是中国特色也!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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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金建 发表于 2017-3-27 12:36
此案涉及的是法律与情理冲突问题。中国历史上只有法家是尊尚法治的,而西方现代国家无一不在推行法治。作为 ...

朋友分析得好!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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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律不太了解,但是法律保护什么,立法出发点是什么,是保护恶人 还是保护社会秩序。看看后续怎么报道,黑恶势力称霸一方,村长多是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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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呼伦贝尔 于 2017-3-27 21:42 编辑

这个我去看了一些报道,判决所依据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的,没有认定讨债行为是黑社会行为。就是被判决人在受到黑恶势力侵害情况下激情杀人,带有激情防卫性质。原判决没有涉及黑社会性质,就是对事实认定有偏差导致判决不公。激情杀人行为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不但无罪而且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官方表扬不表扬不打听了,起码很多人 绝大多数人认为做的对,就是表扬。古代有二十四孝,看现在二十四孝如果搞一些,这个应该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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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人制定、由人执行的,法官不能机械地运用法律,要考虑执法对社会的正面影响。过去中国有人路遇车祸将受伤的老人送到医院,结果伤者及其家属诬赖救助者,而法官糊涂,反判救助者罚款数万元,不仅好人寒心,都不敢做好事,也更使卑劣者得势,竞相效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记得好像是意大利吧?抢劫者发现对方有生命危险,于是报案,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脱离危险,作案者也暴露了自己。如何处理?法官宣布抢劫者无罪!对社会的正面影响,不是一时一地。可能使多少人向善,使多少人不死,谁估计得到?所以,社会风气的好坏,法官对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关系极大!如果我是法官,即使于欢有些失当,也会判其无罪,因为这样做,其他想为非作歹的畜生也会有所顾忌,利弊相衡,利远远大于弊!希望我们的执法者既要尊重法律,也要有必要的灵活性,为了国家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要敢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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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诗,正义之词,精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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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诗歌写得不错,但是,楼主在个人情绪的把控上还略有欠缺。诗歌作品尤其是有关时政方面的作品,最难把握的是一个度,把握得不好就会有失公允。

关于时政评论,最忌讳的是把个人的主观情绪带进言论中去。比如楼主说过一句“这是中国特色也!哀哉!”如此强烈的个人主观色彩,好像因为此案,就要把整个“中国特色”给生吞活剥似的。对此,我倒要说一句公道话,追债这一行业在日本、香港等地由来已久,有时甚至更为猖獗,而中国大陆都是从那边学来的。这就是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弊端。由此更加证明,在今后的改革开放道路上,我们更要注重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

当然,参与此贴讨论的其他各位都很有分寸,省去了那些多余的主观发挥,能够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有针对性的分析问题。

关于此案,我的观点是,造成这一事件的关键在于公安部门一部分害群之马的纵容,要把追究公安干警的责任放在第一位。如此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律条款没有错,法官对案子的判决似乎也是有依据的,只是不同的人对法律条款有不同的理解而已。在现实中,合法与合理二者很难兼顾。打官司原本就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法律是理性的,甚至有时候是没有人情味的。有的案子站在道德的角度去看,法律又显现出很不公平的弱点。这种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有,并出现过很多案例。

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应当由法律专家们来讨论,我们都是门外汉,掺合进来也没有多大意义。这个案子已然成为公共事件,相信有关方面自然会得出一个结论来。但是,由于案子的判决势必影响今后所有对正当防卫这一法律行为的界定,因此,法院方面也会很慎重的,尽量做到既合理又合法。

以上都是我个人的观点,不妥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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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分析比较客观公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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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中国曾经有过的法制时期和国外的经验说明,是最优越最科学的东西,是人治不可比拟的。德治,以什么为标准,怎样执行?是很模糊的。它可以协助法治,但代替不了法制。
       不是法制不好,而是我国的法制很不成熟很不健全。真正对法制有较为深入研究较为清醒认识的,数千年来还只有商鞅一人,其“法不诛心”,只重证据是执法的根本依据,可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像包公,虽然令无数人崇敬,但他的也是人治而非法治,其执法虽大快人心但往往超重缺乏依据,近代有些研究和认识的,是孙中山,可惜没有或者说基本没有落实,其他,大致是以人代法。
       我国法制很不成熟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1、法律的制定不是出自人民,而是出自少数所谓专家学者;2、法律条文不是广泛的民主投票确定,而是小群体说了算;3、法律制定的目的不明确或者说不正确,常常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非全体国民的利益和意志,甚至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想抵触;4、有些法律忽略了引领向善向美弘扬正气的根本目的,缺乏大局和长远意识;5、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动不动就修改甚至换个头头换个法律,令人无所适从;6、过于繁琐,留下或故意留下空子便于为自己为小集团的利益服务;7、法用于民而不上大夫,有时也触及高层,但往往不是为了国民利益而是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政治利益……还有很多表现,不一一列举。试问:这样的法律能有长效能达到其本来应有的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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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的,世界上也没有完美的法律制度。问题出在执法者人性的扭曲。比如,美国的肯尼迪遇刺案,就是人性挑战法律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此案之所以不了了之,就是因为法律制度面对人性的丑陋而无能为力。中国人注重裙带关系,这是有历史渊源的。这一点很难改变,只能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促使其改观。毕竟人都是自私的,尤其是信仰缺失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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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呼伦贝尔 于 2017-3-28 11:55 编辑

首先、搞清吴杜黑社会团伙长期称霸一方,勾结保护伞欺压民众,长期作恶罪行累累。放高利贷催债只是他们非法敛财一个手段,还有其他罪行需要一并查处。

第二、于欢杀人是在黑势力犯罪行为逼怕下发生。黑势力犯罪行为超出正常人容忍底线。


第三、正当防卫保卫不一定人的肉体不受侵害,而且也可以保卫人尊严人格不受侵害,虽然尊严受到侵害严重程度和防伪手段难说的太明白,但本案对人尊严伤害用令人发指形容。要债就是逼债,无所不用其极。防伪稍过当。


第四,有关人员都有过错。这样人横行乡里就是管理过错,逼债行为不只是过错就是违法,幺幺零也处置不当过错。


第五、应该在搞清黑社会性质后在二审宣判,也是搞清事实。


第六,中国是儒教传统国家,古来讲究以孝道治天下,法律精神是维护正义拱卫道德。因此看手刃歹徒是勇敢见义勇为行为,为民除害虫,也孝道模范应该受到肯定。


第七、中国古来一直把孝道与忠君爱国挂钩,为国尽忠,为家尽孝。这种封建情感深入民族骨髓,这种民族传统就是中国国情,必须尊重。现在不讲忠君但讲爱国。长把祖国比母亲。国家法律如果不容一个儿子保护母亲,还说啥爱国反对萨德。跟应该鼓励人民做勇敢有担当不向黑暗势力低头人,塑造大国国民心态,而不是唯唯诺诺亡国奴心态,做刺头不好管理吗,不做键盘侠。


第八、可以判三缓四。给予一定赔偿,但被霸占房屋属于非法所得 应该归还原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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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累计135万元。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吴老板说还该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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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债还没有还完?开心小木屋还要去学香港日本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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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追债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9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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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筑子 发表于 2017-3-28 20:45
借款,累计135万元。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吴老板说还该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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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追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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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开放以来不被西方思想洗脑的人还剩多少?高利贷和追债公司不是资本主义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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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有高利贷和追债公司的存在就否定道德的底线!什么叫“为富不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9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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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小木屋 发表于 2017-3-29 04:42
改革开放以来不被西方思想洗脑的人还剩多少?高利贷和追债公司不是资本主义的产物? ...

不能因为有高利贷和追债公司的存在就否定道德的底线!什么叫“为富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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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否定道德底线,相反,我还支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富不仁是指富人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而在富人当中,资本家和贪官污吏站绝大多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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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筑子 发表于 2017-3-29 06:47
不能因为有高利贷和追债公司的存在就否定道德的底线!什么叫“为富不仁”?!
...

我没有否定道德底线,相反,我还支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富不仁是指富人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而在富人当中,资本家和贪官污吏站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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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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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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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分析比较客观公正!

谢谢朋友的欣赏支持!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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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在网上或者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解读。
有些自觉头脑清晰,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先生指出,不可以用道德和舆论绑架司法独立。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此,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如果司法的公信力缺失了,这个应该不是人民的责任。
南京的徐老太事件,法官按常理分析,判定赔偿。据说事后证明法官没有冤枉当事人。很有几位先生据此来佐证,认为应该相信法庭。不要想当然。
可是我始终弄不太明白,既然如此,为什么宣传部门不拿这个事情出来打脸大肆炒作一下。只当没有这个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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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生这么多稀奇古怪的冤假错案,有法律么,在执行法律么?谢谢朋友欣赏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3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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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瑞丰堂 发表于 2017-3-31 20:25
此事,在网上或者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解读。
有些自觉头脑清晰,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先生指出,不可以用道德 ...

中国发生这么多稀奇古怪的冤假错案,有法律么,在执行法律么?谢谢朋友欣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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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德治法的时代不知道啥时候才会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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