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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扬之水

[诗词理论] 至法无法:中国诗学的技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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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本身无所谓死活,死法与活法只是比喻人们运用法的不同态度。死法与活法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中国诗学对技巧的基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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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活法与定法不是总体理论与具体理论的关系,而是终极理论与初极理论的关系。质言之,中国人对法的观念实际是由法入手,经过对法的超越,最终达到无法即自然的境地,概括地说就是“至法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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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现有文献来看,中国诗学的主要内容是诗法,即关于诗歌写作的法则和技巧。“法”通常具有法则和方法两层意思,习惯上称为“诗法”的著作主要讲的是诗的基本规则和文体特征等具有一定规定性的、必须遵循的东西,唐人谓之“格”,并由此形成中国诗学的主要著作形式之一──诗格。而“法”或“法度”在诗歌批评的语境中,通常是指声律、结构、修辞等各方面的手法与技巧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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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朝时代的抒情观念经过本体论、文体论的陶冶,到唐代“沉淀为对各种不同的‘法’也即通过技术性把握而获得的有节制的表达的寻求”,于是以作诗的规则和修辞技巧为中心内容的狭义的诗学兴起,并形成以诗格为主要形式的著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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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诗派起而矫之,发挥苏东坡创作论中风行水上,自然成文的思想,倡“活法”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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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活法”之说主要着眼于点化前人语句,但它显示的意义却是:具体法则是固定的,是谓定法;法的原理是灵活的,是谓活法。相对具体法则而言,更重要的是法的原理。对法的原理的把握同时也就是对法的超越,所以说“有定法而无定法”。这应该说是诗论家对“至法无法”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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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机械地拘泥于法,强调用法、驾驭法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即由有法至于无法,后来成为中国文学理论中关于技巧的基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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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至法无法的观念在古典诗学的两个问题上有最典型的表现,一是声律上的古诗声调论,一是结构上的起承转合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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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古诗声调论行世之时起,诗坛同时也出现了反对、批评其说的意见。首先,毕生尊奉、发挥王渔洋诗学的翁方纲就对三平正调之说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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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古诗声调主要得于自然,但也有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是试图调和古诗声调论及其反对者两派的意见,但以后的论者都不接受这种折衷观点,而采取更彻底的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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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起承转合说之不见容于人,固然与它有悖于中国艺术理论在结构问题上的有机整体观念有关,但同时也因为它作为规则,直接与至法无法的观念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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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观念基于相信由法可臻无法即通神的前提之上,然而一旦设定了如是前提,将对法的超越寄托于“神而明之,存乎其人”,那么法的超越同时也就成了纯属作家智力范畴的、不可讨论的问题,谈论它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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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叶燮的方式──淡化乃至取消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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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方面,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则,可见其自身并无自足的规定性,另一方面,法既有所依据,就必然体现出某种基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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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诗无所谓既定的法,只能从古代名作学习其艺术表现的具体经验,也即“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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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成法的前提是一边崇尚至法,一边又认为至法不可传授,所以对成法只能采取保留的态度──言法而对法的有效限度保持一定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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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一种态度,使诗论家在讨论诗歌技法、研究古代诗歌的艺术经验、接受前人的遗产时,不仅仅满足于现有内容的接受,还要进一步追寻范例和规则背后的诗人的艺术思维;使学诗者在玩味、揣摩前人技巧和诗法的同时,对法的有效性保持一定的警惕,并在实际的创作中用一种灵活的态度来对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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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法无法”作为艺术家对待规则和技巧的根本态度,可以说是艺术观念发展到成熟境地的一个标志,它意味着艺术创作中独创性概念的终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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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艺术观念,“至法无法”的凸现当然是在诗学体系基本形成的宋元以后,但其基本思想早就孕育在最古老的文献中。它涉及两个古老的哲学问题:一是法与道的关系,二是法与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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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古代在大道无形的本体论观念的主宰下,事物的规则或原理被划分为技与道或曰神两个层次:技是形而下的,道是形而上的;技相对道来说属于低层次的范畴,技之极致即上升到道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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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艺术就是达到通神的化境。这种理想境界连作者自己也不自知其然,当然也就不可以用技巧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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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技的法可以言说,而法的理、法的精义、运用法的神明却是不可言说的。不能用语言捕捉、表述的东西,自然就是超出知觉限度之外的不确定的东西,也就是不可讨论的东西。这样,难以言说的“至法”在被悬置起来的同时,又与“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无名,万物之母”的道家哲学的本体论获得了逻辑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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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5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家思想对古代文艺学的影响是不同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主要在本质论和功能论方面,至于创作论、结构论及艺术辩证法、美学基本原理则大体是在老、庄道家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至法无法的观念,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无疑可以溯源于道家思想;但如果从主体的立场来讨论古人对法的态度,那么我们还能看出道而不器的传统才能观的影响,由此对至法无法的含义加深一层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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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受教,遥握问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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